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人以上的,或者活动跨县(市、区)举办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举办观众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和参与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足球赛、焰火晚会等,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机构应该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标准和真实的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我市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5号),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照法定权限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的行政权力要求,做好代管区域内大型群众性活动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安全许可、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紧急处置预案、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卫生监督、医疗卫生保障、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特定种类设备的安全监察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的监督监测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市容环境、户外广告设备及占用公共场地等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气象部门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安全检查、提供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承办者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相关的单位、个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五千人以上的,或者活动跨县(市、区)举办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20日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对参加人数是不是达到一千人以上难以做出预计的,应当向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由其确定是不是需要办理安全许可。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来审查,并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承办者申请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安机关可以一次性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安全检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真实的情况,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公安机关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或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公安机关同意方可变更。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向公安机关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承办者取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做出安全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安全许可所依据的法律和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安全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及时通知承办者以及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有关的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站点平台予以公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直接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依照本办法落实相应安全职责。
市、县级人民政府委托其他法人或者组织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预计参加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且占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的群众自发形成的聚集活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场所管理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应用数字化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工作预案,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公共安全。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物品实施安全检查,聘请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做好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疏导工作;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提供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人员、资金、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保障;
(五)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票证管理措施,明确票证种类、颜色、防伪标记、票证发售及现场查验方式,其中入场票证应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印制、发售;
(六)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应当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验收,验收合格报告移交承办者归档保管,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接受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开展安全风险自评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举办观众人数在五千人以上的营业性演出和参与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足球赛、焰火晚会等,应当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机构应该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标准和真实的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编制依据、目的和适合使用的范围、评估程序和方法、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风险等级分析、评估结论、对策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一)保证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主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消防车和无障碍通道等应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五)根据活动需要,设立相应的停车场,在路径上设置停车场指引设施,并维护安全秩序;
(六)保障监控设备齐全有效,覆盖看台、出入口、通道、主展台等重要设施、部位,并将监控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的保安服务单位理应当服从现场执勤民警统一指挥,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履行安全保卫工作职责。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入场安全检查工作的单位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安全管理要求及与承办者签订的安全检查服务协议,制定安全检查方案,配备足够的专业安检人员和安全检查仪器、设备,对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检查。
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检查方案,发现可疑物品、禁止携带的物品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按照方案要求先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票务公司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出票,接受公安机关对出票、验票情况的监管。
营业性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每场演出每个身份证件只能购买一张门票,购票人身份信息应当与入场人身份信息保持一致。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型群众性活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期间,法律和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